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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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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20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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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 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二) 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第二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按照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二)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三) 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六) 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七)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一)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 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 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四)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第九条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二)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三) 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四)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五) 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六) 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