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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1/20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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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处理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五千万元以上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审批。但项目所在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一年以上的,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由省环保厅委托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受委托的设区市出现污染反弹,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的,省环保厅将取消委托。五、潍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潍坊市环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潍环函[2011]115号)规定了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以外,由市环保局审批:(一)省环保厅鲁环发【2010】42号文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化工、柠檬酸、味精、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以及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投资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公路、城市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确定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资(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符合最新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水源地等)的要求。(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四)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