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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供热设施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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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供热设施验收标准.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9/1/21 文件大小:1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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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供热设施验收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初稿,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采暖部分)“可集中供热的房地产竣工项目供、用热设施的验收”,内容包括房地产项目规划红线内室外供热管网、换热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建筑物内系统、户内系统、和建筑节能(采暖部分)、供热计量、远传抄表管理系统、系统水压试验和冲洗、系统试运行和调试。2总体验收流程验收流程:申请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开户申请(应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供热单位受理,书面答复——具备条件,用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开户协议——开户协议报供热办审批、备案——政务审批中心申请交费——委托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室外供热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供热单位参与的供用热设施冷态验收——冷态验收合格后,签订热态调试协议——用热单位组织材料报市政公用局窗口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行政审批处组织供热办及供热单位进行现场复验、备案——热态调试——签订供热合同——实施供热备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所需材料1、供热开户协议;2、济南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联络单;3、供热工程施工合同;4、管材、设备、阀门、热表、温控及热力调节装置等材料的入场材料检验证明(材质分析报告、材料安装使用说明、打压试验报告、合格证),热表首次鉴定报告、调试合格证明;5、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6、系统冲洗及压力试验记录;7、竣工图纸(纸质竣工图纸及电子版图)、竣工报告;8、规划红线内室外、室内管网及换热站按照《济南市数字市政管网设施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和《济南数字市政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管线物探测量提报相关资料。《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文),热源管网建设费按所建设项目的供热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78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施工。《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鲁建发[2010]5号)规定:新建建筑和纳入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并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依据本地供热计量规划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采购并组织安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安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鲁建发[2010]5号)规定:无论新建建筑,还是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25-2001)规定:热能表首次使用须进行强制性检定,热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第六条: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1号)第五条:各级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政府供热计量管理职能,要从供热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达不到计量条件的,不得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新入网的,经一个采暖期的试用期后再办理入网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规定: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