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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侵权责任问题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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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侵权责任问题讲座.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1/2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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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侵权责任问题讲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前言: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生效。自此时起所有因侵权产生的争议均适用该法进行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规范。该部法律所涉及的侵权责任类别有:一般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民用核设施、高空、高压、民航、高速运输工具、高危险物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今天仅就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进行探讨。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条款《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第54条至第64条(共11条)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涉及的内容主要为: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55条-医务人员应履行的说明、告知义务第56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第57条-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第58条-过错推定的情形第59条-医疗产品缺陷责任第60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1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第62条-患者的隐私权-属于医学伦理范畴第63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属于医学伦理范畴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解读以及防范责任问题第54条规定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侵权责任类别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任为: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意义:举证责任分配。即除本法规定的推定过错外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医疗损害的特点:1、未知性;2、特异性;3、专业性。判断过错标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知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行为举证责任:由原告负责举证。投诉类型:服务态度、未及时诊治、误诊等。自我保护:加强服务意识,做好每一个流程。对每个医疗环节做好必要的及时记录,规范操作。案例:急诊免挂号问题、导诊问题。检查报告时间的准确性等。建立相应制度以防止患者无端投诉。第55条规定是医务人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分为一般告知义务和特别告知义务。一般告知义务:多反映在门诊病历记录规范中。头口告知。特别告知义务: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举证责任:医方或患方案例:门诊病历记录不规范,被投诉误诊。案例:放疗、化疗告知问题自我保护:对临床医学文献有过记载可能发生直接导致生命安全、造成组织和器官实质损害不可逆转的治疗措施均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形成书面知情同意书。(可以格式化)第56条告之义务例外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不同“家属”和“关系人”。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关键词:“不能取得”-以现有通讯方式都无法取得联系的。“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举证责任:医方自我保护:尽可能穷尽联系方式,尽可能穷尽所有亲属。通过第三方联系记录,以取得证据。第57条履行所能诊疗义务_注意义务将可能与第63条过度检查相冲突关键词:“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难点: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将成为投诉热点判断标准:1、一般医务人员都能注意的;2、按规范操作; 3、诊疗路径。(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省级标准、医院制度、医学文献记载标准)举证责任:患方为主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