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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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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22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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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六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一、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二、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三、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由基金負擔之款項。四、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五、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第六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一、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二、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三、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由基金負擔之款項。四、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五、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依法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而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調整保證金或支付權利金,可能係基於增進基金投資效率或避險目的,爰刪除第二項第二款「為避險決策所需之」等文字,符合基金實務作業需求。第八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第八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一、依現行規定基金得投資上櫃之有價證券以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者為限。二、鑑於上櫃有價證券日趨多元,尚包括前述證券商營業處所買***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二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第七條之一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第七條之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審查準則第四條之第一上櫃股票、第二十四條之第二上櫃股票及第二十七條之臺灣存託憑證等,為利基金得投資該等商品並保留條文彈性,爰修改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以函令公告上櫃有價證券之範圍。第十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第十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一、依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基金資產之保持,除現金、存放於銀行外,得以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方式為之。另依金管會九十七年六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一六一五一號令第二點第二項規定,短期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應經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相當於A-3級(含)以上,但國庫券不在此限。二、又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一、國庫券。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