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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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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doc

上传人:jiqingyong12 2019/1/22 文件大小:1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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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摘要: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尚未达到普及甚至是几乎没有,笔者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建议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因为这种现象非常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可是这样的“奇事”还真的发生了!2002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出现在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这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少敏锐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警察要不要作证?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没有任何特权拒绝作证。 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由此我们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出庭作证。 3、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警察作为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可能掌握的证据最多,尤其是在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还有警察实施秘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等,这都是普通证人不可能知晓的。在法庭审判时,这种证据就要依靠警察来提供,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 4、警察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由于警察不必出庭就有关事实向法庭作相关陈述,也不必接受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的询问,所以即使他在审讯中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他也可以很轻松地逃避责任。 5、从法律的终极目标的角度上看。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查明案件的法律真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实现我国法治的目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部门的正常运转,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实现法律终极目标的保障。我们可以把审结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分为a、b、c三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a阶段,检察院负责b阶段,法院负责c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者只须完成各自的任务就可以了,它们还需要彼此协助才能最终完成使命。如果检察院、人民法院在b、c阶段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任务,比如需要公安机关派遣警察出庭作证。如果警察拒绝作证,案件将得不到很好的审结,这与法律终极目标是相违背的。案件半途而废也不符合经济原则,造***力、物力的极端浪费。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是不容置疑的。 6、从社会道德观念来看。朱苏力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相互救济,相互促进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观念。无论警察是什么样的身份,他始终属于我们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所以就有责任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7、从社会影响来看。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警察是“官”,如果“官”都不出庭作证,那有什么理由”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放火”;相反,如果“官”身先士卒,百姓自然也会紧随其后。这就向我国法治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而且警察在人民群众中也树立了更好的形象。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却是十分不如人意,这不仅影响着许多案件真相的查明,而且危害法治的运作和法律的尊严。再谈谈在不同的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事情,而且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从来没有警察以各种理由拒绝作证,如果有,那么他不久就会丢掉“饭碗”;在日本,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日本的学者主张:“司法警察职员不是当事人,但可以为证人”;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前要手按圣经发誓,如果证人所说不属实则会构成伪证罪。警察作证时要接受控辨双方的交叉询问,作证完毕退场时还得毕毕敬敬地向法官鞠一个躬。这样的例子不必多举我们就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在别的国家是合情合理,理所当然的,而在我国则完全可以称得上是“稀罕物”。为什么在我国警察不肯出庭作证?笔者进行如下分析。首先,我认为这是传统观念在作祟。古代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是将案件侦破,将犯罪嫌疑人抓捕,以后的工作是法院、检察院的事情,他们没有义务再去协助,否则公安机关的地位就会贬值,那不就是“太没面子了”,还谈什么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制约”和“监督”;再次,从我国《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