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六章固体废物减量化和综合利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防治原则及政策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纳入计划和目标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监管和固废综合利用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污染防治工作及废物综合利用的奖励】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规划和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各部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逐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第八条【环保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状况等信息,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查询系统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控网络,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第九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商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和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制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计划,组织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环境卫生规划,指导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负责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膜,农药、化肥等包装物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粪便的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暂存、包装等的监督管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的交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经营单位,不得干扰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处置违法物品的环保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利用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八条【工业固体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