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4
文档名称:

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1.9日).doc

格式:doc   页数:6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1.9日).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8/2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1.9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4-08 来源: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
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删除第三十三条。
    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三、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