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部门强制执行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法律法规未赋予我镇行政强制执行权。我镇的行政行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法加处罚款的,在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中应当一并载明加处罚款的数额。第四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和复核。第五条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镇长签名,加盖我镇印章,并注明日期。第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我镇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执法机构应当会同政策法规股对不予受理裁定进行研究。对裁定有异议的,应当报相关领导批准,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我镇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的,执法机构应当会同政策法规股对不予执行裁定进行研究。对裁定有异议的,应当报相关领导批准,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九条对我镇提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执法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执行动态,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法规股应提供法律支持,共同协助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到位。第十条强制执行完毕,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向镇领导报告,并告知政策法规股,有关案件应及时结案。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