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
国有产权经纪人执业后续培训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
产权交易案例分析
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争议处置案例
三
市场化选择经营合作伙伴的操作案例
二
转让信息变更引发的司法诉讼案例
一
案例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转让信息变更引发的司法诉讼案例
——案例引发的启示及建议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一)对转让信息发布的法律界定
1、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虽载明有挂牌转让的价格、期限和交易方式等信息内容,但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一)对转让信息发布的法律界定
2、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要约的不可撤销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要约邀请的变更或撤销情形却未有明确的规定。依照一般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只要未对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邀请。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一)对转让信息发布的法律界定
3、对于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其信息的变更或撤销,还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合法且必要的,有利于保证交易信息的稳定、保护信赖交易信息而履行了一定前期准备工作的相对人的经济利益。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二)对转让信息变更行为适度性的把握
1、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二)对转让信息变更行为适度性的把握
2、据此,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公告后,可以进行变更,但要有特殊原因且应当由产权出让机构批准。法院认为,应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适度保护产权转让方的交易自由,原则上可以尊重产权出让批准机构作出的合理解释。
法院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二)对转让信息变更行为适度性的把握
3、就本案而言,涉案股权的转让信息变更前,并未有人递交举牌申请书,并且权利人已就转让信息的变更作出决议并有合理的理由,在此情形下转让方通过联交所变更转让信息并不实质性损害举牌申请人的权益,又有利于实现股权转让人的交易目的,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