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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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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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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莆田学院办公室文件莆院办综[2005]17号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校各单位:现将《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并遵照执行。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监察教育处分通知院内发送:校领导,附属医院,存档莆田学院办公室2005年5月11日印发共印65份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步严肃教育收费管理纪律,防范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是指未经省及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向学生及其家长收费,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前款规定的适用对象违反本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本规定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违反教育收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其他教育收费规定;(二)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四)学校或教职工违反规定强行推销、代办学生保险或其他生活用品;(五)学校收费不按“收文两条线”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不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不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或者隐瞒、截留。坐支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或者违反代办费规定没有及时结算清退;或者违反规定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六)其他教育乱收费、乱集资行为。第五条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譬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一)统筹、挪用、挤占、平调教育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经费和学校学杂费等依法收费收入资金;{二)统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三)用教育收费收入抵顶应该由财政核拨的教育支出;(四)其他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