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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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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1/24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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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港口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港口行业发展的需求,规范中国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宣贯、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港口协会为满足港口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四条协会团体标准供协会会员和社会自愿采用。第五条协会团体标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三)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五)有利于提高服务和技术水平,促进贸易和交流;(六)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第六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组织,负责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体系、制订团体标准年度计划以及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评审等工作。第九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团体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模版,标准归档等文件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申报,标准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前的审查复核,组织标准制修订审查、评审,标准发布、出版、授权以及解释、宣贯、推广和实施,受理标准咨询,组织标准复审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第三章提案第十条协会秘书处通过书面文件和网络平台公开征集团体标准立项需求。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团体标准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第十二条申请立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提出立项申请;(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及良好的资信,具有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经验;(三)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团体标准项目。第四章立项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定期汇总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对立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协会秘书处填写团体标准项目申请立项汇总表,与立项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标委会审核。第十四条标委会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票的可推荐立项。第十五条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发布团体标准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5天。第十六条标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标委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立项。第十七条通过立项申请审核的重大团体标准项目,标委会应对其工作大纲进行评审第五章起草第十八条团体标准项目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项目组第一申请单位为项目组长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请的提出,人员组成、分工、牵头协调,组织调研、起草,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总责。各参编单位应协助组长单位做好项目调研,按分工按时完成编写任务,并对所承担的部分标准的内容和技术质量负责。项目组组成由申报单位提出,须经标委会审核批准。鼓励多家单位共同起草团体标准,原则上项目组组成不应少于2家单位。第十九条协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