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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
冯卫国
【内容提要】和谐社会是稳定而有活力的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动态平衡的二元结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犯罪控制模式应当由传统的“国家本位模式”,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化,应积极推进犯罪控制中的社会力量参与,以适应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要求。
【关键词】和谐社会犯罪控制社会参与
[Abstract]Harmonious society,with dual structure of national and social equality,is stable and energetic. With the background of establishing a harmonious society,crime control model should be transferred from traditional national standard one to the national-social dual standards one. In order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social transform,social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rime control should be encouraged,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crime control; social participation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有效控制犯罪无疑是和谐社会题中的应有之义。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就犯罪控制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略抒浅见。
一、和谐社会的刑事解读
随着“和谐社会”一词成为主流政治话语,它也成为当前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关键词之一。不同领域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学术背景,都对“和谐社会”的内涵、意义等进行了阐释。笔者同意大多数学者的见解,“和谐社会”一词确有丰富的人文精神和哲理内涵,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从刑事科学的角度分析,笔者以为,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一个犯罪率相对较低而公民自由度相对较高的社会。也就是说,在犯罪得以有效遏制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活力,促进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使秩序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的社会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具体而言,刑事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包含如下要义:
。“无犯罪的繁荣”只是美好而难以企及的理想。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人类社会现象,从宏观上讲,犯罪的发生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不可避免性,任何社会都存在一定量的犯罪。因此,那种“消灭犯罪”的追求是不现实的,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理性选择,应当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把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我们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和谐的关系。和谐社会必然以稳定为前提,但这种稳定是一种内在的、动态的、持续的稳定,在稳定有序的前提下,充满生机和活力,才是和谐社会的内中真意。回顾人类历史,可以发现,在某些专制社会中,曾凭借威权与***求得一时安稳,但这种高压下的稳定注定是短命的。例如,我国古时的秦朝,专任刑罚,用刑苛厉,结果落得二世而亡的结局。二战时期的纳粹德国,也曾在法西斯专政下出现短暂的稳定格局。但这种脆弱的稳定并不等于和谐,正如死水一潭,平稳得没有微澜,却容易腐臭。
在刑事领域具体把握稳定与和谐的关系,首要一点在于处理好犯罪控制与公民自由及社会繁荣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犯罪量的高低同社会的自由、开放程度存在相生相克的关系。社会越开放,公民享有的自由越多,社会就越有活力,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政府对社会管制的减少,犯罪量就有可能增多。相反地,社会越封闭,政府对社会的管制越多,犯罪量可能会有所减少,但社会也可能会付出经济衰退和公民自由度降低的代价。例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相当时期内,犯罪率处于很低的水平,但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过于严密的社会控制使公民的诸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如粮票制度、严格的户籍管制等,使公民几乎丧失了迁徙自由;警察夜闯民宅查户口,曾是普遍的做法。这种以牺牲经济繁荣和公民自由为代价换取的社会稳定,显然同和谐社会的要求不可同日而语。
在控制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须树立利益平衡的观念,合理协调相互冲突的各种社会利益,例如,刑事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罪犯权利与被害人权利的关系,等等。惟此,方能促成真正的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