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考名师讲义
2013年民诉法与仲裁法提纲
第一讲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1、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
程序。
2、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人民调解的效力。第一、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第二、人民调解协
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后产生强制执行力;第三、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适用特别
程序。
【例题】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2010、三、35、)
,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二、级别管辖
【例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
表述是正确的?(BC/2012/三/78)
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9/三/35)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
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 5 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是
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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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赡养费案件以及双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案件的管辖确定。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公司诉讼案件、
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
原则。
1、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
诉讼法》第 23 条)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18 条)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
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
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
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
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
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
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
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
诉意见》第 20 条)
【特别提示】合同纠纷案件法定管辖确定的思路
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看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就买卖合同而言,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
货地;如果没有关于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第一、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
事人住所地的关系。第二,合同实际履行时,应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的变化。买
卖合同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但是,加工合同应以约定履行地确定
管辖。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