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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模式的创新.doc

上传人: navirat 2013/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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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模式的创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模式的创新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在取得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的同时,所滋生的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多,全国检察机关在近几年中查办的职务犯罪呈逐年递增趋势,受贿、渎职、贪污等职务犯罪行为已经遍布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面对职务犯罪所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检察机关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需要相应的提高,侦查模式创新迫在眉睫。
关键词:侦查模式;技术侦查;侦查管理;侦查预防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社会腐败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放任腐败或者对腐败现象打击不力,会使社会生产力倒退,使社会动荡,腐败给社会带来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职务犯罪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探索既能符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权能性质,又适应侦查主体和对象的特征,既能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个体作用又能形成指挥有力、配合到位的团队作用的侦查模式在当前的形势下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侦查模式本质上就是检察机关运用侦查权力调查案件的一套程序,它应当包括技术侦查、侦查管理、侦查预防。本文就以上三方面的创新进行探索。
一、技术侦查创新的探索
在我国有关“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 1995年《人民警察法》也对技术侦查做出了相关规定,而检察机关却迟迟没有直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只有1989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谨慎的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后,经过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日趋复杂的态势,但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仍然比较落后、单一,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启动程序复杂、时间长往往贻误战机,严重影响反腐斗争的实际效果。
新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正式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新刑诉法在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即技术侦查的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此次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权的规定突破了以往的限制,带来了更大的空间与可操作性。
(一)搭建手机监控平台
如今,在网上的购物平台可以购买到手机服务站监听设备,手机木马软件,虽然这些设备、软件都不合法,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技术手段已经可以达到民间监听手机通话,监录手机信息。监听监录设备已经普及到民用级,但是专业的侦查部门还没有配备,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的fbi,我台,而我台建设刚刚起步。
手机监控平台应当具有实现以下功能:
1、定位
搭建gsm移动电话侦码仪,该设备采用了基站模拟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发射无线信号,吸引周围手机前来登记,从而获取对象手机号码信息。在进行手机定位时,先在目标手机可能所在区域进行扫描,直至目标手机在设备上登记,再通过定向天线,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大致确定手机所在方向。若配合手持式手机信号测向仪,还可进行精确定位,将目标手机锁定。
2、监听
监听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在目标手机安装类似xman软件,实现远程监听,查收短信,或者在目标手机待机状态下远程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