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贯彻实施
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对于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加强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司法改革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顺畅有效的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综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此种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与加强法律监督的功能。
关键词:自侦案件;逮捕;上提一级
一、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背景与司法改革目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行为受到其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及制约,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等。这些监督制约的力度远远不如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更为有力,而且效果更好,是对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核心和主力。
然而,以往都是由同一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部门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同级监督力量薄弱,报捕案件质量不高,外部干涉力量强大等现实问题。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明确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提高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力度的重要举措,顺应了国家法治进步的潮流,契合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和严格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程序的立法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新规定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完善了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细化了逮捕必要性条件,规定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辩护权。这些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所面临的一次机遇与挑战。
(一)适当延长了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的期限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1]把原来自侦案件最长14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延长到了17天的审查逮捕期限,缓解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时间紧张、任务繁重的不利局面,为贯彻落实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司法改革措施提供了新的有利条件。自侦部门可以利用延长了的审查逮捕期限,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交流,更好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文书,充分发挥侦捕联动机制的作用,提高报请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明确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仅仅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享有的法律权利很有限,并且法律并未规定可以行使哪些具体的法律帮助权,这使得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形同虚设。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地位行使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请求向有关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2]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审查逮捕人员,而且一经要求,则必须会见。在会见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性等发表意见,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