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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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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1/26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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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结果公开原则。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征收工作的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以下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第六条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打围等相关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纳入土地征收成本。集体土地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市本级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工作经费按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计取,主要用于土地征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七条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产业政策编制集体土地年度征收计划。拟定征地范围,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组织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并抄告同级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拟征地告知书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征地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它附作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按规定给予补偿;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不予补偿。收到抄告拟征地告知书的各职能部门应暂停办理土地流转申请、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改变农房用途申请、农房转让申请、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姻、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暂停期限1年。第八条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土地征收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用途、面积、产权人及家庭人员情况,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市本级项目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调查结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应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申请复核期限满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予以复核(市本级项目涉及的被征集体土地调查结果的复核,需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复核结果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的结果为准。第九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各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