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朱识义: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2010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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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吴越教授
作者:朱识义
专业:经济法学
内容摘要
因为对外资参与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相关制度的缺失或滞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平衡外资开放和国家安全压力方面实践效果欠佳。一方面外资在我国国内经营者集中市场过程中频繁集中国内民族品牌企业,控制重点排头兵企业甚至整个行业,进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经营者在国外参与经营者集中过程中频繁遭遇国家安全审查而以失败告终,我国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对等限制措施等。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资本跨国流动将更加频繁和形式多样化,外资参与国内经营者集中情形可能迅速增多,国家安全面临的压力必将更大且更为复杂。因而,剖析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理论基础,从制度架构(包括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及其救济措施等)和制度实践等方面比较研究主要国家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理阐释。基于文化差异及竞争政策和法律的差异,各国立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从本质上分析,经营者集中乃控制权的获取。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其准确揭示了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权获取”的制度本质,其不足之处在于列举范围有限,难以概括现实经济生活经营者集中的各种情形。依据不同的标准,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与混合集中;恶意集中与友好集中;内资集中与外资参与的集中等几种类型。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审查主要有反垄断审查、社会公共利益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三种。这三种审查在理论基础、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及其功能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差异。
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按照近代民族国家的概念,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本质属性,国家和主权密不可分。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进而为本国人们造福祉的同时,必须合理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在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压力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点,国家主权理论因此成为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之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国家主权不受侵害,必须对外资参与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新国家安全理论对传统国家安全进行了扬弃,其内容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透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可以明显看到美国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不断提升,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也不断扩展,西方各国都在利用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升国家安全防卫能力和国家竞争力。
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经营者范围的认定,其次是外资的认定,最后是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认定。对于经营者的概念,世界各国立法表述不尽相同。我国现《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淡化了经营者的营利性与经济性的特征,对经营者的认定较为宽泛。任何法律概念必须借助于理论解释才能应用于实践。对于经营者的认定应当坚持经营性的标准,即只要从事经营性活动,就是经营者;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外资”的认定亦存在不同的理解。学者在理论上亦无关于“外资”界定的统一见解。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外资”的界定,主要有国籍主义、资本来源地说、实际控制主义说三种主张。“以资本实际控制标准”来解释外资的涵义坚持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不仅科学地界定了外资的内涵,而且能够合理地确定外资的外延,避免在外延上扩大外资的范围;经营者集中行为要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即“控制”和外在客观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必须影响到国家安全才有审查的必要。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是以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成为企业的实质控制者为前提的。外资参与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以及合同安排等。
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确定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关键是界定国家安全概念。外资参与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国家安全”具有模糊性,在实践中甚至存在泛政治化现象,这是由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经济法规范)本质属性决定的,更是由国家安全内容的开放性、广泛性、内含政治因素以及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本身平衡价值目标等决定的。为平衡“国家安全”模糊性与确定性,使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相对明确的可预见性,应当在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对国家安全进行法律定义,使其具有法律认可性、法律调整性、法律目的性;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详细规定国家安全考量因素;确立对等原则,采取对等限制措施防止外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