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3-06-04 11:39:32 来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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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④每实现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加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1亿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2010〕 3号)精神,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更好地促进海南金融业发展,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本省辖区内金融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及其高管班子成员和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对证券期货类经营机构的机构进驻和突出贡献奖励,按《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 55号)执行。
在海南没有分支机构且服务范围覆盖海南省的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海南省的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投放奖励”。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口中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银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保监局)。
(三)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海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省以外的地区拥有若干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设在海南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五)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单一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所有办公场所和业务均在本省的金融机构。
(六)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管班子成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主要包括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资格核准,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担任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行长、主任)、副总经理(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管班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概念按如下办法界定:
(一)一般贷款是指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种类。
(二)涉农贷款是指在海南省发放的,与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统计口径相一致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三)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对按照国家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发放的非涉农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是指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由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建的经营农业保险试点险种的共保体。
第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提供与辖内各金融机构申报奖励有关的数据的证明文件,本办法所采纳的数据均以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具体用于以下七大奖励种类:
(一)信贷投放奖励,是指对信贷投放明显增长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二)机构进驻奖励,是指对当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 含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以及当年在乡镇(不含市县政府所在乡镇,下同)新设信贷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农业保险奖励,是指对参加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四)信贷担保增量奖励,是指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的奖励;
(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的费用补贴;
(六)绩效评价奖励,是指对注册在省内的,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