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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 - 广州市律师协会.ppt

上传人:zbggqyk171 2015/10/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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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 - 广州市律师协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讲人简介
钟育周,法学硕士,现任广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8年。近年来先后承办或审批指导许霆盗窃案、咏艺公司走私貂皮案、花都农妇“杀夫骗保案”、伍志坚等***性质案、庾润年等***性质案、增城新塘大墩村“”系列案、“”黄建堂等***性质案、胡伟星等***性质等大要案,发表论文多篇。学术论文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若干难题与对策》、《量刑均衡的判断及其实现路径》、《量刑改革语境下的坦白制度重构》、《审判环节错案防范研究----以证据的审查判断为视角》、《基准刑探析》、《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及处刑的规制》、《庭审直播的历史回顾与理性反思》、《毒品犯罪常见疑难问题实证分析》、《从文本到实践:中国法官惩戒制度述评》及《从司法实务看“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等,调研报告主要有:《2006-2008年广州中院办理***贿案件调研报告》、《抢劫犯罪死缓适用实证分析—兼谈死缓适用条件的合理解读》、《***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财产刑法律适用》、《刑事案件“二次开庭”现象研究》、《情感纠纷***命案的类型化分析》、《刑事二审程序研究》等。
新刑诉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律师辩护
----兼谈“程序性辩护”的实务运用
一、新刑诉法的十大进步与不足
(一)十大进步: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3、增加技侦、密侦规定,规范侦查措施;
4、刑事追诉各阶段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加强;
5、证据概念、类型、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的修改;
6、证人及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7、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特别保护;
8、细化非羁押措施,严格逮捕条件;
9、规范发回重审,落实上诉不加刑;
10、未成年人保护的加强。
(点评)
(二)十大不足:
1、未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2、未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3、看守所管理的“侦羁分离”未能实现;
4、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未建立;
5、公检法“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
6、证据制度仍不完善;
7、二审对案件的处理规定不完善;
8、对拒不出庭人员的强制威慑力不足;
9、未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及其例外;
10、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二、新刑诉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性辩护”
1、法律规定及其功能定位
①程序定位:庭前准备,服务庭审,保障庭审集中、连贯、高效进行。
②功能定位:解决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身份核实、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延期审理、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刑附民调解、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人员名单、对证据材料意见、是否申请调取新证据、是否申请重新勘验鉴定、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及相应线索材料、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③适用案件范围定位:(刑诉法解释183条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④效力定位:协商结果对后续诉讼行为有一定约束,已解决问题庭审中原则上不再予以处理;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或其他问题可以简化庭审调查程序。但不能作出实质性裁决,达成的“共识”不具强制约束力。
2、适用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及解决思路
①身份核实、适用程序、强制措施、自首立功材料等能否涉及?
②能否强制开展“排非”调查及要求各方对证据发表意见?
③各类申请是否必须在庭前会议或庭审前提出?有何不同后果?
④是否只能涉及程序性问题?
(一)庭前会议
(二)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
1、刑诉法新规(进步):①正面鼓励和安全保障,包括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②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亲亲相隐:配偶、父母、子女);③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的,新增强制出庭规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十日以下拘留);④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立法局限与不足:①未规定证人庭前书面证言是否还要当庭宣读;②未规定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存在矛盾时如何处理;③对证人、鉴定人不到庭或到庭而拒不作证的处罚过轻(训诫和十日以下拘留);④对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制裁(伪证罪)未落到实处,实践中鲜有实例;⑤对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等的庭外保护不到位;⑥补助标准不明确;⑦立法上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立法新规及存在问题:依新刑诉法第99条及刑诉法解释第138条、155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而“物质损失”的范围,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误工损失,以及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因此,死亡赔偿金、残疾补助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金一费”)的诉请不予支持。问题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如何救济?
2、解决办法:①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大调解、和解力度;②双方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