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燃气配套费征用监管通知文章导读:为规范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提高配套项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规范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提高配套项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宄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燃气、供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费是指: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用户灶前阀的管网建设的费用;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的费用。二、 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燃气、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均应当缴纳燃气、供热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三、 在我区经营的管道燃气企业及辖区供热企业是全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费。四、 全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五、 燃气、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在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六、 燃气、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核收,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和配套项目属地管理。跨区的燃气、供热项目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其他燃气、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监管,燃气配套费监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配套费监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七、 燃气、供热企业在办理工程立项手续前,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配套费监管协议,燃气、供热企业收取的燃气、供热配套费存入协议银行专用账户,企业支取使用时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分期解控手续,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利息归配套企业所有。配套费存储银行由燃气、供热主管部门选定,银行同时向监管部门作出按规定付款的承诺。八、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监管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按照批准或核定的用气(汽)量、建筑面积(民用户数)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在3日内及时存入专用账户。九、 燃气、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燃气、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分期向燃气、供热企业解控配套费,配套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缴存的配套费予以全额解控。十、燃气、供热配套费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解控:1、 配套项目准备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和《燃气配套费解控申请表》、《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2、 配套设施开工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