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2月21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甫一开春的江淮大地,在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擂响了新的战鼓。《意见》共20条,围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主题,从激发主体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加大财税支持、改善金融服务、加强用地保障、强化人才支撑、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督查考核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一、激发主体活力 。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民营企业集中,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企业和企业家。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徽商“凤还巢”,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省外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皖投资兴业,广泛聚集发展资源。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采取激励措施,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引导更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力争到2017年,万人拥有企业数、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50%以上,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二、拓展发展空间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以及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建立健全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长效机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要求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合芜蚌试验区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支持。*。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竞标。积极组织省内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三、加大财税支持    。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县(市、区),用于充实县(市、区)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和担保贴费等,各市及各县(市、区)原则上各按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