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标志 4第一节通则 4第二节警告标志 6第三节禁制标志 12第四节指示标志 23第五节辅助标志 45第三章标线 60第一节通则 60第二节警告标线 62第三节禁止标线 69第四节指示标线 79第四章号志 86第一节总则 86第二节号志组件与设计 87第三节各种灯号显示之意义 90第四节灯号之应用 91第五节号志控制方法 92第六节号志之布设 92第七节设置号志之必要条件 93第八节时制设计之基本原则 96第五章附则 98中华民国57年10月1日交通部交参571010001号、内政部台内警字290922号令订定发布。中华民国66年9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8928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762301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67年11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28007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819760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70年1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1614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613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70年10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3453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49720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中华民国78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7841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745811号令修正发布。中华民国83年4月9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8307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8370519号令修正第13条、第16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30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63条、第65条、第73条之一、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5条、第99条、第118条、第118条之一、第118条之二、第118条之三、第118条之四、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3条之一、第134条、第135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8条、第162条、第166条、第168条、第170条、第171条、第174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3条、第183条之一、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4条、第231条、第233条条文。中华民国83年6月23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8312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8305970号令修正第11条、第20条、第87条、第89条、第98条、第108条、第116条条文。中华民国87年11月16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8746号、内政部台(87)内警字第8770279号令修正第149条、第167条、第168条条文。中华民国89年7月13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8928号、内政部台(89)内警字第898080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99条、第122条、第164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4条之一、第172条之二、第183条、第183条之一、第204条条文。中华民国91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1B000110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1007654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1条、第15条、第89条、第118条之一、第140条、第179条、第188条、第190条、第194条、第195条条文。中华民国92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2B000077号、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200763031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第85条、第87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9条、第118条之四、第120条、第141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4条之二、第177条、第179条、第183条、第183条之一、第190条、第221条;增订第87条之一、第87条之二、第118条之五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规定订定之。第二条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目的,在于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有关道路路况之警告、禁制、指示等信息,以便利行旅及促进交通安全。第三条标志、标线及号志之定义如下:一、标志:以规定之符号、图案或简明文字绘于一定形状之标牌上,安装于固定或可移动之支撑物体,设置于适当之地点,用以预告或管制前方路况,促使车辆驾驶人与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设施。二、标线:以规定之线条、图形、标字或其它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它设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车辆驾驶人与行人行止之交通管设施。三、号志:以规定之时间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讯号,设置于交岔路口或其它特殊地点,用以将道路通行权指定给车辆驾驶人与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转向之交通管制设施。第四条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养护及号志之运转,由主管机关依其管辖办理之。铁路平交道标志及闪光号志,由铁路机构设置;道路上之铁路平交道警告标志,由管辖之主管机关设置。施工地段之标志、标线、号志经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