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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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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doc

上传人:小枷 2019/1/27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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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113号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处、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价格论证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范围和标准:凡座落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均属这次调整租金范围。;对按《青岛市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已发放住房增量补贴的职工,。二、租金标准调整后有关问题的规定(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 (二)对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购房的,不论其承租人或配偶是否计发住房增量补贴,; (三)承租人及其配偶双方或一方已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 (四)对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承租人或配偶且符合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新增租金仍实行减、免、补政策,其具体内容和办理程序按青房改发(1996)2号和青房改办发(199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的住房,一律不享受租金减免或补助政策。(五)对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且一方或双方下岗的,其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发放5元的房租补贴(享受减、免、补政策的特别困难家庭除外)。资金来源按“三三制”原则解决。三、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标准提高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应现行租金总额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