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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扶助计划.docx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1/2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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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扶助计划.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总(北京)安居工程研究中心关于安居扶助工程管理及实施办法安居扶助工程管理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安居扶助工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居扶助工程,是指购房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扶助,把现有的商品房或存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村镇所在地域的范围内,对为赡养养老人、养老、军人及家属、下岗职工、残疾人、孤儿、农民、职工、子女教育、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的家庭等符合安居扶助工程规定条件的进行购房扶助。第三条安居扶助工程制度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安居扶助工程供应对象要与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安居扶助工程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策主导、社会参与。地方安居中心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安居扶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居扶助工程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省级设立安居扶助工程办事处或市县(区)设立安居扶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居扶助工程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扶助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市、县安居扶助工程办事处应当在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安居扶助工程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配套服务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安居养老福利示范社区综合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第二章购房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安居扶助工程住房建设用地需政府以正常方式的划拨土地。安居扶助工程住房建设用地应是70年或40年正规产权合法用地规划,在申报安居扶助工程时备注,确保优先审批。第八条购买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个人向国有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要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央行和地方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严禁以安居扶助工程名义取得购房后,转让等方式,变相进行获利或骗取补贴。第三章政策及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安居扶助工程住房要合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每县(区)仅限一个申请项目的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三条申请安居扶助工程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的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四条安居扶助工程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内。特别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居扶助工程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安居扶助政策按照主管单位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先报名审批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确定的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居扶助工程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及小区配套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