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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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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ppt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1/28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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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意义(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二)遗嘱继承的意义二、遗嘱继承的特征(一)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二)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三)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三)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第二节遗嘱的设立一、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二、遗嘱的特征(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二)遗嘱是须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三)遗嘱是死后行为(四)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五)遗嘱是依法律规定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三、遗嘱的形式(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公证遗嘱须用书面形式,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曰;遗嘱人口授遗嘱的,须由公证人员作成笔录,经公证人员向遗嘱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公证人员和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公证人员对遗嘱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予以公证,出具《遗嘱公证证明书》,公证书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40条)(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为见证人)在场见证;(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1)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2)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并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的。所谓危急情形,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36条)四、遗嘱的内容为便于执行,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一)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二)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三)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四)再指定继承人。(五)指定遗嘱执行人。五、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一),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六、合立遗嘱(一)合立遗嘱的概念合立遗嘱,又称为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以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或者共有的财产。如夫妻合立的遗嘱即属之。(二)。。。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