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节录)(公法94—583,1976年10月21日) 为了规定美国法院对外国的诉讼管辖和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外国免予起诉或不扣押其财产,以及为其他日的而制定的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规定本法称为《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二条 ,在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之前增订下列新条款: 第一千三百三十条对外国的诉讼“,不论争议的数额大小,只要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或者任何可以适用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对人诉讼中的求偿问题上该外国不能享受豁免的,地区法院对它既具有初审管辖权。“,如已经按照本编第一千六百零八条规定送达传票的,地区法院对外国本身的管辖权(指要求被告人出庭)应继续存在。“,某外国的出庭,对于不是由于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五条至第一千六百零七条所列举的交易活动或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求偿问题,并未授予地区法院对该外国本身的管辖权。” “章的分析”中,在“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联邦问题;争议数额;诉讼费”之前,增订下述新项目:“第一千三百三十条对外国的诉讼”。第三条修正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编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删去该条第1款(2)和(3),并用下列各项代替之: “(2)某州的公民及某外国的公民或属民; “(3)不同州的公民和成为追加当事人的某外国公民或属民; “(4)本编第一千六百零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外国作为原告人,以及某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第四条 。在第九十五章之后增订新的一章如下:“第九十七章在管辖上的外国的豁免权“第一千六百零二条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第一千六百零三条定义“第一千六百零四条关于外国不受(美国)管辖的豁免“第一千六百零五条对于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一般例外“第一千六百零六条责任的范围“第一千六百零七条反诉“第一千六百零八条送达;答辩时间;缺席判决“第一千六百零九条对外国财产扣押和执行的豁免“第一千六百一十条对于扣押豁免和执行豁免的例外“第一千六百一十一条对某类财产的执行豁免“第一千六百零二条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国会认为,美国法院就外国要求从该法院取得管辖豁免权一事所作的决定应有利于公平正义并保护外国和在美国法院诉讼的当事人的权益。按照国际法,各国就其商业活动而言,是不能在外国法院里取得管辖豁免的,而且为执行与它们的商业活动有关的判决,可以扣押外国的财产。今后,凡外国提出豁免权的要求,应当由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按本章规定的原则决定之。“第一千六百零三条定义“在本章的适用上, “,‘外国’包括外国的政治分机构或者第2款所规定的某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2.‘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是指下列任何一个实体: “(1)独立的社团法人或非社团法人。“(2)外国机关或该机关的政治分机构,或其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于外国或其政治分机构的。“(3)既非本编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美国某州公民,亦非依照任何第三国法律设立的实体。“3.‘合众国’包括受美国管辖的全部领土、水域、大陆或岛屿。“4.‘商业活动,是指某种正常做法的商业行为,或是指某种特殊的商业交易或行动。是否是商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