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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44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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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444.ppt

上传人:412702457 2019/1/29 文件大小:1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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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444.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全新内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六七两款为新增内容)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核心修改!区域注册以省为单位)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全新内容,多机构执业)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全新内容)8.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9.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注意:本处跨地点是指跨省!助理无单独执业权,不涉及多点执业)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30日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