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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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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上传人:459972402 2019/1/29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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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简要说明:一、因是修订,所以,起草时,保留了原条例的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使之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二、为丰富条例内容,增强政府规章效力,本次修订将我省4部安全生产省政府规章包括《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整合到新修订的条例内。原条例共85条,修订后初步增加到145条左右,更之具有管理指导性。三、建立和强化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法规制度,丰富了安全生产工作内涵,把职业卫生内涵融入安全生产概念,适当拓展了安全生产工作外延,以适应国际惯例和安全生产工作本源。四、普遍加重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细了相关方的工作指向,基本划清了责任边界,试图用理性的法治精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六、该稿件仅为引导调研修订基本稿件,还需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敬请认真阅研,结合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总体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基本安全保障第二节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第三节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第四节防火防爆第五节职业危害防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主要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健康),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对象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条例。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方针原则机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因事定责、融责于事、事责统一、权责对等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责任主体定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教育,保障投入,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第五条【主体岗位责任分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承担综合监督、指导、协调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对管理事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依法承担直接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车间、班组、项目各类专项工作负责人对所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各类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相关具体责任内容由生产经营单位划分。第六条【行政监管岗位职能定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职责,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所有内设机构及其岗位工作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直接监管岗位责任。第七条【行政部门机构职能定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