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第十条关于简易办办法计算抵免
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
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
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
附件
附示例
《《《通知《通知》》》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场所(((以(以以以
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第二十四条的有关
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适用本
通知。。。
(包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
纳税人包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和
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包括按境
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
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
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
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
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
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
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
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
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务活动动
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制或实施,如外国
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
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
实际联系的所得。
。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
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
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
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
所得税。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
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
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
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
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
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
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
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
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通知《通知》》》第二条》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通知、税收协定以及通知
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确确确
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和抵免限额)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和抵免限额:::
(((一(一一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和和分国(((地区(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以下称境外应纳
税所得额);
(((二(二二二))))分国分国(((地区(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额额;额;;;
(((三(三三三))))分国分国(((地区(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