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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侵权.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9/1/3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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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侵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网络侵权【摘要】网络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本文就网络侵权的界定、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规则原则、产生原因及其危害,以及防止网络侵权的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所帮助。【关键词】网络侵权知识产权网络道德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目前在我国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把网络侵权的概念定为:“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指上述的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和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网络侵权中,有的主张按“必然因果关系说”来确定;有的主张按“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确定因果关系;还有学者认为,较为恰当的选择是“特定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而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特殊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个相当复杂而特殊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所以我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首先网络侵权不同于传统的非网络侵权,加之网络侵权有不同的形态和表现,因而传统的非网络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原则不能机械地适用于网络侵权;其次,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这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有利于网络发展;最后,“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特殊原则,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和蔓延。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违法行为的统一。网络侵权行为一般是不知的,也是不应知的,因此在网络侵权中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但在有些网络侵权情况下也存在过错或应推定为有过错的。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对自己网络侵权的过错和对他人网络侵权的过错。因此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于非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也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不同的网络侵权,其归责原则不同。三、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综合考虑侵权主体类型、被侵权的标的等相关因素,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和网上信息提供者。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第一类侵权主体——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网上信息获取者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第二类侵权主体——网上信息获取者,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信息获取者在网上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浏览”和“下载”,这就涉及到对作品的暂时性复制问题。这种暂时性复制是一种无意识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的行为,浏览者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如果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就随时都有侵权的可能。因此,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符合网络发展要求,也有利于保护网络信息获取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体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上信息提供者网络侵权的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