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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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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doc

上传人:tswng35 2019/1/30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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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八号《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第三章流转合同第四章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全部或者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移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第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建立流转交易平台,健全流转制度,规范流转秩序,依法处理流转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流转服务,指导、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依法开展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健全流转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及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森林资源流转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流转双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法调解流转纠纷,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第七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不属于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四至边界、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公益林范围及变化、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第十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流转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入方对森林资源进行再流转,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原流出方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  流转合同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