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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分析.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9/1/3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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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分析.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分析[摘要]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行为,也即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问题。是否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呢?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否有价值呢?本文通过对用益物权的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所有权抛弃、所有权保留等的分析,论证了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合理性。本文作者建议我国将来的立法应当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关键词]物权行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抛弃所有权保留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一般认为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在德国创立。19世纪初德国法学巨匠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从萨维尼的思想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这些规则与法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和财产法的规则是不同的。这些规则概括起来为: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具有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要有专门的物权变动为唯一内容的物权契约。物权契约是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价金的义务,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只有通过以所有权的移转为主的物权契约,才能实现所有权的移转。事实上,这些规则后来成为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有二个方面内容:独立性、无因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指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和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是作为两个法律行为的,并非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即物权行为,是两个行为。[1]这实际上是把交付当成了一个独立的契约。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移转土地所有权或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在此项物权上更设某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并登记于登记簿。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可见,及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是不同于债权行为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的效力,它并不是简单的对债权履行的必然结果。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既然其为独立性的契约,物权行为的效力自然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无因性又叫做抽象性,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消不能导致物的所有权变更的当然无效或被撤消。[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也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认为为了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一种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此种物权契约往往是以债权行为为其原因的,但不因债权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为物的所有权的移转是物的合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结果。故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只与物的合意成因果关系,而不与债权行为成因果关系。当原因行为被撤消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不能随之而撤消。萨维尼曾断之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二、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论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为物权行为理论的两个核心问题,我认为其中又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为根本。因为如果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那么就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因此,论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成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问题。那么,是否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呢?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否有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证。合理性论证之一: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为一种典型的只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的现象。否认所有权的抛弃是物权行为者,多将其归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是无关于心理的行为,从而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但是,将所有权抛弃行为归为事实行为,在理论上与实际中都不妥当。因为关于所有权的抛弃,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此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成年人的抛弃行为,当然发生物权消灭的法律效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权撤消此行为;而无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抛弃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将抛弃所有权的行为认定为事实行为,则如果抛弃行为由无行为能力人所为,那么恶意第三人可以将被抛弃之物占为己有而仍然受法律保护,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合理性论证之二:用益物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3]对于用益物权的设立,在采物权行为与不采物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