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贯彻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独立进行。在进行程序性审查之前必须先通过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  程序姓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收费标淮;    (四)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八条  审查机构的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九条  设计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一)甲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名(且具有高级职称)。    (二)乙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名(且具有中级职称)。    (三)丙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独立完成过5项三级及以上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