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增强中心检验、检测人员责任心,使中心各项事务具有前瞻性、预见性,以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严肃追究各类事故责任,从而保障检测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检验、检测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检验、检测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乃至中心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责任划分:
(一)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应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及绩效挂钩:
(一)凡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的,酌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二)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其直接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凡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其直接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领导和岗位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应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对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交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二)所属科室多次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为。
(三)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在有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职责的;
(三)主动赔礼道歉,客户已谅解;
(四)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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