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要法条(制度)
导读
关于旅行社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旅行社业务的特殊性:
第一,对旅行社的依赖性。
第二,旅游产品和服务具有无形性。
第三,先付费,后服务。
第四,旅行社业所需的固定资本较少(资产有限-责任承担)。
立法背景
历史:
198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都规定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本条规定是对这项旅游业施行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的法律确认。
立法背景
境外同类制度:
境外旅游业发达国家或地区也大多对旅行社业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例如日本、新加坡、法国、我国台湾和香港等;美国有19个州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旅行社市场准入制度,如纽约、华盛顿、加州等。
条文解读
一、旅行社及其业务内容
(一)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可以单独经营招徕、组织、接待中的一项业务,也可以是多项业务的组合。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通常包括:
(第111条)
即旅行社预先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两项以上组合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打包销售的业务。
这种业务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非旅行社不可经营。
条文解读
、领队服务(第40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因此,也只有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导游、领队服务。
、设计、咨询服务(第74条)
其中的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只能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二、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与《公司法》公司设立条件“有公司住所”规定相衔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经营场所要求: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营业设施的要求为: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旅行社-业务活动/法律责任的基础。
出资形式:现金、固定资产或技术(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开具验资证明即可)。
“符合规定”:主要指下位法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申请设立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至少需要有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