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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总则
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
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
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
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如需要作
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通则
一般规定
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
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
程设计中推广使用。
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
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
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
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
防火、防爆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
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
的要求。
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要求。
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
措施。
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
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
中间容器等。
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
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
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
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
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
紧急泄压;
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
加入稀释物料;
加入易挥发性物料;
通入惰性气体;
与灭火系统联锁。
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
量。
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
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
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
则》、《石油化工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的采样,宜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
排放系统规范》执行。
防雷、防静电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区和储运系统罐区等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工艺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规范执行。
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