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税收执法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礼县地方税务局马成良
税收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部门两个主要权力(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之一,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用于征收税款、管理税收事务、保证税收职能实现的一种行业执法权力。事实证明,税收执法权能否得到正确使用与正常运作,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国家财政收入的顺利完成,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程度。但是,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系统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来看,税收执法一线单位和直接负责征收、执法的税务人员,因为滥用税收执法权而造成的渎职侵权违纪犯罪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认为,加强税收执法权,应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
一、税收执法权构成要素之分析
税权可以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三大部分。鉴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多级制,以及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根据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法规。当然在税务系统内部国家税务总局亦行使一些税收立法职能,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性立法,以及对其作相关的法律解释等。而税收司法权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它仅指行政司法即准司法权,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权。对于大多数税务机关来讲主要行使税收执法权。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分析,以影响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税收执法权的性质
同其他行政职权一样,税收执法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其表现有二,首先从实体上看税收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即法无授权不得为之。其次从程序上讲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既不能缺失步骤,又不能颠倒顺序,不符合法定方式和时限。
2、单方意志性: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无论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都是以税务机关的意志而成立,非双方意志一致决定其内容。这一点与行政合同是不同的。
3、自由裁量性:虽然税务执法行为具有法律从属性,但是基于税收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税收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况且税收执法现象具有复杂性,税收法律只能抽象概括其一般情形,于是在立法上便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在法定标准范围内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合理判断,做出选择。
4、效力先定性:税收执法行为一旦做出,只要符合其成立要件,又符合生效要件,就推定它是合法的。关于其实际效力问题,只能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进行审查决定。
(二)税收执法权的构成要素分析
税收执法权之构成通常含有归属、范围、对象、方式四个方面。具体地讲其内容有:
1、权力归属法定:税收执法权由谁行使,谁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从《征管法》来看,税收执法权可归纳为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处罚权、税收检查权。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从而通过直接陈述方式,明确了税收执法主体范围及税权之归属。为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