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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食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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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食堂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459972402 2019/1/3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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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食堂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光明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和****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四个最严”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规范光明区民办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食堂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推进光明区民办和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24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8﹞4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智慧餐饮工程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2018﹞1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战略餐饮业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市质〔2018〕238号)的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明区依法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要求同样适用于公办学校、幼儿园。第二章加强管理第三条学校食堂必须达到餐饮服务量化B级以上,鼓励学校创建广东省餐饮示范单位、深圳市餐饮示范单位和A级食堂。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第四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由校长或投资方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由主管校长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至少要配备一名持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赋予相应的职责。对于将学生食堂承包给餐饮企业的学校,应加强对承包者资质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学校不得将食堂承包给私人运营。第五条学校校长或者举办者应当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做好相关记录。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做好相关记录。学校校长或者举办者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六条同一个机构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应当分设。第七条学校要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堂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许可项目经营。第八条学校食堂应远离污染源,面积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须有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应当科学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顺序科学布局,既相对独立,又要相互连接。第九条学校食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对外的门下端应当设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第十条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