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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及其制品.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1/31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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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橡胶”,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二、本章不包括:(一)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二)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三)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游泳帽);(四)第十六类的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五)第九十章、第九十二章、第九十四章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三、“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形状:(一)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四、“合成橡胶”,适用于:(一)不饱和合成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至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三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两倍时,在五分种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为了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允许含有注释五(二)2及3所述的物质。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二)聚硫橡胶(TM);(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以上(一)款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的要求。五、(一):1、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入的除外);2、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入的除外;3、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但以下(二)款所述的除外;(二)含有下列物质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只要仍具有原料的基本特性,:1、乳化剂或防粘剂;2、少量的乳化剂分解产品;3、微量的下列物质:热敏剂(一般为制造热敏胶乳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一般为制造阳性胶乳用)、抗氧剂、凝固剂、碎裂剂、抗冻剂、胶溶剂、保存剂、稳定剂、粘度控制剂或类似的特殊用途添加剂。六、“废碎料及下脚料”,是指在橡胶或橡胶制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由于切割、磨损或其他原因所造成没有使用价值的废橡胶及下脚料。七、全部用硫化橡胶制成的线,其任一截面的尺寸超过5毫米的,应作为带、。八、、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制成的或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或绳制成的传动带、输送带。九、、、、“板”、“片”、“带”,仅指未切割或只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带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具有成品的特征,也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未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杆”或“型材及异型材”,仅指不论是否切割成一定长度或表面加工,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该类产品。总注释橡胶的定义所称“橡胶”,其定义见本章注释一。在协调制度的本章及其他章中如无特殊规定,所称“橡胶”仅指下列产品:一、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橡胶状)的天然树胶()。二、本章注释四所列的合成橡胶。此类不饱和合成物质或注释四(三)款所列物质(为未硫化原料)的胶样经用硫磺硫化后,应符合注释四所述试验的延伸及回复要求()。如果进行试验的胶样含有注释四规定不能含有的物质,例如,矿物油,则必须以不含有关物质或已将这些物质除去的该种材料进行试验。对于不能进行前述试验的硫化橡胶制品,则应以制成该制品的未硫化原材料胶样进行试验。但根据定义,聚硫橡胶可视为合成橡胶,这种橡胶可免予试验。三、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四、再生橡胶()。所称“橡胶”,包括未硫化、硫化或硬化的上述产品。所称“硫化”,一般是指橡胶(包括合成橡胶)与硫磺或其他硫化剂(例如,***化硫、某些多价金属氧化物、硒、碲、二硫化秋兰姆及四硫化秋兰姆、某些有机过氧化物及合成聚合物)反应而产生交联,使橡胶从主要为塑性状态转化为弹性状态,不论是否需加热、加压以及通过高能或辐射。必须注意,有关用硫磺硫化的标准仅适用于注释四,即为了确定一种物质是否合成橡胶。一旦某种物质被确定为合成橡胶,不论其是以硫磺还是其他硫化剂硫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