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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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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2/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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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2005/07/15   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有关精神,针对扶贫工作的新形势,并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利用国债资金在西部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目前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中,相当一部分生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人类难以生存的地方,需要通过易地搬迁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脱贫和发展问题。同时,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恶劣,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难以改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另一方面,人们的活动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破坏。把这部分贫困人口搬迁出来,通过改善迁入地的生产条件,创造发展条件,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还可以缓解迁出地的人口压力,为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把扶贫工作和生态恢复建设更为密切地结合起来,对于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任务。   在西部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是在新形势下探索新世纪扶贫工作新途径,也是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个有益偿试。通过试点,在解决部分贫困群众脱贫和恢复改善迁出地生态环境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要形式、基本特点、主要方法和经验教训,为今后的推广打好基础。   三、实施范围和投资渠道。   西部地区范围大、各地情况差别明显。为确保试点工作在不同条件下取得成效,在西南西北分别确定有一定代表性的省区开展试点,并在贫困地区确定迁出地的范围。考虑到试点省区的情况各有不同,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另行确定。试点工程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搬迁群众可承担部分费用。国家安排的资金从国债资金中解决,地方资金由地方机动财力等渠道解决。其它方面的资金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等可以与之结合。   四、指导方针和主要原则。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新世纪扶贫工作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努力做好群众动员和政策配套等项工作,做到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是那些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难以改善,投入资金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区。这项工作的实施,要在有关省区的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政府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强调群众自愿,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抓好典型示范工作,搞好生产发展条件和生活设施的建设。要把安置群众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   (三)坚持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