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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按日计罚(精选).doc

上传人:bitu3331311 2015/10/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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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按日计罚(精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来源: 编辑部
【新《环保法》摘要】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多年来,由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较高的污染治理成本,经济处罚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法律法规也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为此,新《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这一被国际广泛应用的处罚手段,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国家更广泛的生态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延伸】公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按日计罚不封顶”能执行吗?是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首先,“按日计罚”从啥时开始计算,是从违法排污的那天,还是从被查处的那天?若是后者,处罚不难;若是前者,调查难度很大。如果没调查清楚就处罚,违法企业不会心服口服,公众也不一定会买账。其次,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基准罚款。这笔罚款是多少,5万、50万元?如果每天罚5万,或许违法企业能够承受;而如果每天罚50万,违法企业能够承受吗?违法企业交不起罚款,又该怎么办?
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年10月环保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等执行难题。这让人看到了国家治理污染的决心,看到了生活环境山清水秀的美好未来。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初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责令改正】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罚款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之日,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通过环境监测认定环境违法的,在取得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七条【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八条【提交整改报告】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