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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条例(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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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西咸新区条例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和促进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西咸新区建设,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和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西咸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原则﹞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城乡一体、规划科学、生态文明、文化传承、探索创新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发展活动的领导,统筹安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在土地规划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处理西咸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快西咸新区开发建设。
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和有关社会管理方面支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西咸新区发展。
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措施;
(二)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做好产业布局、重大改革举措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五)发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境内外合作开发项目,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优势项目;
(六)做好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等相关工作;
(七)为金融、检验检疫、海关、税务等机构或者单位进驻提供便利;
(八)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文物保护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支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除需国家审批、核准或者国家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外,其余审批权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并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协调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
西咸新区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协调西安、咸阳两地有关西咸新区的公安工作,做好西咸新区的治安、户籍、交通等社会管理工作。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机构建设﹞省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指导、帮助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工作机构,支持、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西咸新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工作机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审议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重点项目选址、新区重点区域项目、重要项目规划方案等重大事项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财政管理权,报告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做好新区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创新发展﹞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科学发展方式,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运行体制。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组织开发建设,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依法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合理划分功能分区,限定城镇发展边界,禁止在建设区外侵占耕地、林地和无序蔓延发展。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西咸新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西咸新区应当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