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0-01-08 【实施时间】2010-05-0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题】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法规来源】/pages/?id=602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健用品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六条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现场审查: (一)生产厂房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四)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 (五)具有适合产品生产特点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七)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到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申请人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审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 (三)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四)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功能性、安全性报告; (八)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保健用品功能性、安全性报告,应当附有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医学、毒理、药理、营养、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工艺、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