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122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9/2/3 文件大小:1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七条鼓励投资勘查、开采民族自治地方的矿产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使用土地、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一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当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三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第十四条探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可以协议出让:(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三)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四)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申请在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探矿权的出让方式进行调整。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探矿权申请人资格要求、勘查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十六条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受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协议出让的受让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七条实施勘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使用财政性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探矿权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