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93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mxh2875 2019/2/3 文件大小:9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1992年4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海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劳动人事、医务、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意见,并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排。第四条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和职业病科二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二、督促检查单位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对各单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程度予以审查、鉴定;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并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变化状况并变更残废等级;指导单位做好伤病职工的康复工作。三、总结和推广劳动鉴定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并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建立档案。四、根据我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修改补充本《暂行办法》。第六条劳动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二、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审定。三、收集整理和保存职业病、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调查报告、病历、诊断书、检验化验资料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件,对审查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报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七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刻制专用印鉴,做好会议记录、报表、资料、档案的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鉴定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和单位行政领导汇报工作。第八条经委员会委托并由市卫生局指定负责对伤、病、残、职业病诊断的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在诊断、鉴定时,必须在诊断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和鉴定结论,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公章。第九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各种病残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复查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医务员签名方能认可。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复查,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复查鉴定。第十条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经济责任。第五章鉴定程序、标准第十一条、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