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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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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9/2/3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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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分类:黑龙江省法律法规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防教育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全民性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履行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义务。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第五条加强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第六条国防教育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历史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讲求实效,长期坚持。第二章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师生接受重点教育。工人、农民、初中学生、小学生和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八条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地理、国防经济、军事体育、军事训练、革命传统等方面的国防知识。重点教育对象应按规定的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教育。普及教育对象学****一般性国防常识。第九条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政治学****等接受国防教育。第十条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的国防教育大纲进行。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训练、整顿组织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凡是按照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应结合军事训练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应把国防教育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第十二条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征兵、人防战备建设、重大节日、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等接受国防教育。第三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十三条省、市(地)、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一)教育部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学计划,组织推动学校开展教育活动。(二)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人民武装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结合民兵预备役训练、季课教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