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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关于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的思考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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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关于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的思考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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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的思考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是摆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员,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有效的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关系到“两个保证”的落实。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代表执行职务不够、发挥作用不够的问题,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广大选民寄予的厚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影响着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影响着人大工作的开展和加强。许多同志当了一届代表,并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哪些权利和义务,有的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从不发言,很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闭会期间也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不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没有人过问,更谈不上监督,甚至这样的代表还能连任几届。因此,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是当前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当务之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代表的工作、作风等进行检查、评定,并督促其改进的行为。这种权利属于政治权利之一。《代表法》第五章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首先,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要求代表必须接受监督。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选举法、代表法也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使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区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它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使选民有可能派出自己的优秀代表人民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使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行使监督权、罢免权,这样就保证了民主选举制度的真实、完善。其次,人民与代表间社会主义本质关系决定了代表必须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通过人大代表来实行的,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人大代表是否廉洁、是否公正,参政议政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权威。人民有权监督代表的活动,才能保证代表是合格的、人民满意的代言人,才能使代表增强代表意识,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并始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这样,就能防止、避免人大代表发生脱变,颠倒主仆关系,做出违背人民利益的事情。再次,只有加强人民群众对代表的监督,才能使我国的政权始终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保证其不至***变质,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对代表行职履责情况的监督,可以让代表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正确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好国家事务,管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