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通风专业标准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瓦斯超限作业;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要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要符合以下要求: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1)永久风门、永久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
(3)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瓦斯防治要符合以下要求:
(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
(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
6、瓦斯抽采要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抽采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
(3)瓦斯抽采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
(4)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7、安全监控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8、防灭火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3)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9、防治粉尘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10、井下爆破要符合以下要求:
(1)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
(3)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
(4)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
(5)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并做好综合防尘工作;
(6)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
11、管理制度要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
(3)矿井各类图纸齐全、报表数据准确;
(4)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5)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
三、评分办法
-1评分,每一项分值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以11项中的最低分作为通风得分。
,以最低风为该项得分;通风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项设施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