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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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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doc

上传人:小枷 2019/2/3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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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节税及纳税临界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税额临界点与节税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通称“年终奖”,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因此,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道道,对一些纳税人和企业、单位来说无疑是必需的。有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否则,会“得不偿税”,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安排上存在盲区。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盲区”在哪里?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本来企业想多发奖金奖励员工,但结果多奖励的钱却让员工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多发1元多缴万元税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元,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为例: 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结果,。也就是说,(见附表)。以第四个“盲区”[420001元,447500元]为例: 42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5%,应纳税103995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元。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420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结果,。(见附表)。以“舍”来避“盲区”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超过540元,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那么,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应考虑选择发18000元;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54001元-,也是如此,应考虑选择发54000元……以此类推(见附表),避开“盲区”。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